一、保险代位赔偿是起诉吗
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它是保险公司在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了理赔责任之后,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依法向对被保险人负有侵权行为的第三方进行索赔所引发的一类民事纠纷案件。在解决此类纠纷案件时,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了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合法享有者(被保险人)以及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当事人。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其本质上是投保人依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从而获得保险公司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承诺和保证。而保险代位求偿权,则是保险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的法律保护,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
同时,该制度还旨在防
止因保险赔付而使得被保险人过度获益,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